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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2日 星期日

防空避難設備是共有還是專有

防空避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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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空避難設備是共有還是專有

建築物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是否可作為單獨所有權客體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28 號民事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判決意旨)

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二條、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建築物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細繹此等規範意旨,乃期使興建房屋時能兼顧社會(停車位不足)及民防(防空避難)需求,但此等規定,僅要求必須依法設置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且不能挪作他用(用途限定),並無強制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僅能由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意。蓋防空避難設備之設置,旨在因應空襲等災變發生時,附近居民(包含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人與鄰近獨立住宅之住戶與行人)能有避難之空間,而停車空間之設置,目的亦在於解決鄰近街道之停車問題,並未進一步限制該等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僅能供作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而不能供非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換言之,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若在構造上得與其他部分區隔分離,在使用上亦具獨立之出入通道時,即非不得作為單獨之所有權客體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244 號民事判決意旨

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為區分所有建築物法定之公共設施,其使用上不具獨立性,應屬共同使用部分,不得與主建物分離而單獨為所有權之客體,縱各區分建築物於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未為該共同使用部分之登記,亦無礙其附屬於區分所有權建築物之性質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 上述兩個判決意旨 大相逕庭 究竟以何者為準 法院判決 雖個案不同 而有不同之判決 但對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的定義 不應有不同之法律解釋

依民國60年12月10日修正 民國60年12月22公布建築法第十條防空避難設備為建築設備之一 又依內政部函 67.06.12.台內營字第485335號 防空避難設備為共同設備 建築物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為建築設備且為共同設備

1依民國60年12月10日修正 民國60年12月22公布建築法 第十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汙物處理等設備

2依內政部函 67.06.12.台內營字第485335號

說明一 「集合住宅」依上開規則該條款之規定,係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所稱「共同空間」如樓梯間、電梯間、門廳、通道等是。所稱「共同設備」如給水設備之水箱,供電設備之變電室及昇降設備,防空避難設備等是,所稱「三個住宅單位」係指同一建築物內住宅單位之合計。

內政部在81年5月30日所修正公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條(現為第10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同部分,如其屬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前請領建造執照建築完成,依使用執照記載或由當事人合意認非屬共用性質並領有門牌號地下室證明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2條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一年六月四日營署建字第六六一九號書函釋:「......二、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地下層屬依法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者,為建築物之必要設施,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另非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者,依本部七十二年三月七日台內營字第一四二三五二號函及七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0五0五六一號函等規定及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具有獨立之出入口,且其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者,為利於辦理產權登記,似可核發門牌或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

內政部函72.3.7日台內營字第142352號函釋:「主旨:關於『建築物地下層編釘門牌執行疑義』乙案,請照會商結論辦理。說明........一、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不予編釘門牌,但得依本部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五0四九六號函規定申請核發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二、建築物地下層非屬法定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範圍,並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者,得申請編釘門牌。

內政部函 68.11.25.台內營字第050496號

說明:一、復貴會68.07.10.68高市國宅三字第0021號函。

戶政機關對地下室原則上不編訂門牌,惟如商場地下室為請領營業執照或辦理產權登記得申請核發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

內政部函 70.11.19台內營字第050561號

說明:為便利有關建築物地下層之產權登記,除商場地下室能得依本部內政部函 68.11.25.台內營字第050496號函辦理,一般性地下室特參酌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之意旨規定如主旨

69年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 如依使用執造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

並已編列門牌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綜合上述 內政部在81年5月30日所修正公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條(現為第10條)規定及政部營建署八十一年六月四日營署建字第六六一九號書函釋 非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者,僅有商場地下室可以申請核發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 而一般性地下室已編列門牌者,才可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意即非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者 商場地下室或已有門牌之地下室 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具有獨立之出入口,且其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者 似可核發門牌或該號門牌地下室

內政部函 68.02.17.台內地字第000357號 關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地下層、屋頂突出物等登記事宜,前經本部以63.10.29.台內地字第600329號及67.06.06.同字第750916號函規定在案,茲參酌社會人士反映意見...

一、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以合併測繪於各區分所有建物為原則;避免另編建號單獨登記。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如不能依前項合併測繪於各區分所有者,得另編建號單獨辦理登記,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四)共同使用部分之所有權,於各相關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移轉時,隨同移轉於同一人.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及屋頂突出物等,如依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且已編列門牌或該區分所有人於該棟建物內已有獨立門牌者,得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依民國63年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場面積 供法定防空避難室使用面積及屋頂突出物面積 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 不計入樓地板面稽 政府依當時社會需求因應空襲等災變發生 為鼓勵民間設置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 而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自然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不應屬於專有 而且若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若為專有 於防空避難或緊急災變時亦無法使用 不符合防空避難設備立法之原意

 

依民國60年12月22公布 建築法第10防空避難設備為建築設備之一 且為共同設備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條(現為第10條) 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同部分

該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28 號民事判決意旨 顯係誤解 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具有獨立之出入口 是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非屬共同使用部分中之商場地下室或已有門牌號地下室 才依 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具有獨立之出入口 作為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判斷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28 號民事判決意旨 將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 以若在構造上得與其他部分區隔分離,在使用上亦具獨立之出入通道時,即非不得作為單獨之所有權客體 作為判決依據 顯係並無法源依據 而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 第30點定義 避難層:具有出入口鄰接地面之樓層 意即防空避難設備具有出入口鄰接地面 而停車空間意有車道對外 而部分判決更認定須經過公設之通道亦為獨立之出入通道 而判決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屬與起造人所有 若在構造上得與其他部分區隔分離,在使用上亦具獨立之出入通道時 作為判決依據 同一案件 不同法官  會有不同之判決 且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之權屬 內政部函 68.02.17.台內地字第000357號 關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地下層、屋頂突出物等登記事宜,前經本部以63.10.29.台內地字第600329號 早有規定 更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條(現為第10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同部分 所以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 應依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244 號民事判決意旨辦理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為區分所有建築物法定之公共設施,其使用上不具獨立性,應屬共同使用部分,不得與主建物分離而單獨為所有權之客體,縱各區分建築物於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未為該共同使用部分之登記,亦無礙其附屬於區分所有權建築物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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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6日 星期四

漢城大廈店面法拍屋|松山區復興北路179號1樓. 7-11金店面

漢城大廈店面法拍外觀.松山區復興北路179號1樓
透明法拍
漢城大廈店面法拍屋
松山區復興北路179號1樓
公告坪數 二拍底價
152.64坪 29311萬
點交情形 拍賣日期
不點交 115/4/22
拍賣單位 社區名稱
台北法院 漢城大廈
拍賣案號 開標結果
113知118496一  待標中
預計三拍 : 底價 23449 
💖物件特色💖
7-11收租金店面
三角窗店王
法拍專線: 0958-208-708 簡協理
基本資料
建物: 152.64坪 地坪: 9.61坪
車位: 樓高: 1/12
主建: 75.26坪 結構: RC
附屬: 33.43坪 用途: 住家
公設: 43.95坪 完工: 66.1.7
增建: 使用:
平面圖/地籍圖
漢城大廈店面法拍外觀2.松山區復興北路179號1樓
透明法拍
漢城大廈店面法拍平面圖.松山區復興北路179號1樓
透明法拍
漢城大廈店面法拍地籍圖.松山區復興北路179號1樓
透明法拍
漢城大廈店面法拍外觀2.松山區復興北路179號1樓
透明法拍
價格分析
建坪: 152.64坪
車位: 價格:
坪價:坪價 = (底價 - 車位) / 建坪
一拍: 36636萬 240萬 / 坪
二拍: 29311萬 192萬 / 坪
三拍: 23449萬 153萬 / 坪
四拍: 18759萬 123萬 / 坪
拍賣底價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再行拍賣時, 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 20%。 本表以每拍減價 20% 計算, 但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實際以法院公告為準。
筆錄摘要
拍賣原因 : 分割共有物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1樓,據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稱,現出租與其作7-11便利商店(即復春加盟店)使用,租賃期間自112年11月18日至118年11月17日止,租金為每月575,000元,訂有經公證之書面租賃契約可稽,故拍定後不點交
注意事項 :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漢城大廈
松山區復興北路179號
基地面積 建築戶數
188坪 88戶
使用分區 就讀學區
商業區 敦化國小
建築結構 交通便利
RC造 捷運南京復興站
建築完成 生活機能
66.1.7 長春菜市場
近捷運南京復興站
敦化國小 敦化國中學區
法拍屋代標 - 透明、專業的服務

1. 免費提供物件基本資料

包括法院公告、實價登錄、謄本、平面圖、地籍圖、使用執照存根、投標建議等。

2. 法拍流程說明

3. 協辦銀行貸墊款

4. 簽訂委託書

5. 法院投標

公司指派資深業務陪同至法院投標,確保順利投標

6. 未得標退還保證金

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保證金當場領回

7. 得標後協助繳交尾款

並先收取一半的服務費用。

8. 權利移轉辦理過戶

收到權利移轉證書後,交由公司代書申報契稅並辦理過戶事宜

9. 申請點交

遞狀申請點交,並拜訪屋主協調相關事宜

10. 法院履勘

通知員警及鎖匠到場,並再次協調點交事宜

11. 法院點交

法院點交時,通知員警備妥鎖匠及搬家公司

12. 空屋點交

空屋點交給買方後,收取另一半的服務費用。

13. 協助復水復電

並協助水電瓦斯更名,完成全程服務。

14. 服務完成

15. 服務費用

服務費用為拍定價的3%

透明法拍 - 法拍屋代標的領導品牌

透明法拍 是專業從事法拍屋代標的領導品牌,自成立以來,我們始終專注於為客戶提供透明、公正的法拍屋購買服務。我們是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的創會理監事,並持續擔任常務理事,確保我們在行業中的領導地位。

我們提供以下專業服務:

  • 優質法拍屋推薦: 精選市場上最具潛力的法拍物件,並提供詳細資訊。
  • 拍價建議與投標策略: 根據市場行情和物件特性,提供精準的拍價建議與投標策略。
  • 貸款服務: 與多家銀行合作,提供便捷的貸墊款服務,助您輕鬆入手。
  • 全程服務: 從物件選擇到交屋,全程陪伴與支援,確保購買流程順暢無憂。

透明行銷有限公司持有合法經紀執照 (94) 北市經證字第01126號。信賴透明法拍,讓購買法拍屋變得簡單、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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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5日 星期日

潤泰台大御花園法拍屋|文山區萬慶街27-1號17樓

潤泰台大御花園法拍屋外觀.文山區萬慶街27-1號17樓
潤泰台大御花園法拍屋
潤泰台大御花園法拍屋
文山區萬慶街27-1號17樓
公告坪數 二拍底價
69.36坪 4157萬
點交情形 拍賣日期
點交 115/2/24
拍賣單位 社區名稱
台北法院 潤泰台大御花園
拍賣案號 開標結果
114辰20729  4203.2萬
預計三拍 : 底價 3326 
💖物件特色💖
進捷運景美站
進景美市場
法拍專線: 0958-208-708 簡協理
基本資料
建物: 58.68坪 地坪: 8.88坪
車位: 10.68坪 樓高: 17/20
主建: 48.34坪 結構: RC
附屬: 5.58坪 用途: 住家
公設: 4.76坪 完工: 81.10.29 
增建: 使用:
平面圖/地籍圖
潤泰台大御花園法拍屋外觀2.文山區萬慶街27-1號17樓
透明法拍
潤泰台大御花園法拍屋平面圖.文山區萬慶街27-1號17樓
透明法拍
潤泰台大御花園法拍屋地籍圖.文山區萬慶街27-1號17樓
透明法拍
潤泰台大御花園法拍屋外觀2.文山區萬慶街27-1號17樓
透明法拍
價格分析
建坪: 58.68坪
車位: 10.68坪 價格:300萬
坪價:坪價 = (底價 - 車位) / 建坪
一拍: 5194萬 83萬 / 坪
二拍: 4157萬 66萬 / 坪
三拍: 3326萬 51萬 / 坪
四拍: 2661萬 40萬 / 坪
拍賣底價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再行拍賣時, 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 20%。 本表以每拍減價 20% 計算, 但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實際以法院公告為準。
筆錄摘要
拍賣原因 : 返還消費借貸款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其及家屬自住,屋內堆放諸多物品,有平面停車位,本件查封時位於地下3層第46號
注意事項 : 建物拍定後點交。
潤泰台大御花園
文山區萬慶街27-1號
基地面積 建築戶數
846坪 69戶
使用分區 就讀學區
住宅區 溪口國小
建築結構 交通便利
RC造 捷運景美站
建築完成 生活機能
81.10.29 景美市場
近捷運景美站
進景美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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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申請點交

遞狀申請點交,並拜訪屋主協調相關事宜

10. 法院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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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院點交

法院點交時,通知員警備妥鎖匠及搬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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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屋點交給買方後,收取另一半的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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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福大廈法拍屋|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22巷63號12樓-5

鴻福大廈法拍屋外觀.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22巷63號12樓-5
鴻福大廈法拍屋
鴻福大廈法拍屋
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22巷63號12樓-5
公告坪數 一拍底價
20.16坪 2574萬
點交情形 拍賣日期
點交 115/3/16
拍賣單位 社區名稱
台北法院 鴻福大廈
拍賣案號 開標結果
114佳48531 待標中
預計三拍 : 底價 1763 
💖物件特色💖
近信義安和站
近通化街夜市
法拍專線: 0958-208-708 簡協理
基本資料
建物: 20.16坪 地坪: 2.13坪
車位: 樓高: 12/14
主建: 17.25坪 結構: RC
附屬: 0.41坪 用途: 住家
公設: 2.5坪 完工: 72.8.16 
增建: 使用:
平面圖/地籍圖
鴻福大廈法拍屋外觀2.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22巷63號12樓-5
透明法拍
鴻福大廈法拍屋平面圖.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22巷63號12樓-5
透明法拍
鴻福大廈法拍屋地籍圖.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22巷63號12樓-5
透明法拍
鴻福大廈法拍屋外觀2.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22巷63號12樓-5
透明法拍
價格分析
建坪: 20.16坪
車位: 價格:
坪價:坪價 = (底價 - 車位) / 建坪
一拍: 2754萬 136萬 / 坪
二拍: 2204萬 110萬 / 坪
三拍: 1763萬 87萬 / 坪
四拍: 1411萬 70萬 / 坪
拍賣底價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再行拍賣時, 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 20%。 本表以每拍減價 20% 計算, 但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實際以法院公告為準。
筆錄摘要
拍賣原因 : 分割共有物等(變價)
使用情形 : 2666建號建物114年8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即建物共有人稱為自有使用,114年10月14日現場履勘時,建物共有人將鑰匙交由管理員,經管理員開鎖入內,已空置10多年,無人居住使用,並已斷水斷電,本件拍定後點交。
注意事項 :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鴻福大廈
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22巷63號12樓-5
基地面積 建築戶數
560坪 142戶
使用分區 就讀學區
住宅區 仁愛國小
建築結構 交通便利
RC造 捷運信義安和站
建築完成 生活機能
72.8.16 通化夜市
近捷運信義安和站
近通化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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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簽訂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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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保證金當場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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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先收取一半的服務費用。

8. 權利移轉辦理過戶

收到權利移轉證書後,交由公司代書申報契稅並辦理過戶事宜

9. 申請點交

遞狀申請點交,並拜訪屋主協調相關事宜

10. 法院履勘

通知員警及鎖匠到場,並再次協調點交事宜

11. 法院點交

法院點交時,通知員警備妥鎖匠及搬家公司

12. 空屋點交

空屋點交給買方後,收取另一半的服務費用。

13. 協助復水復電

並協助水電瓦斯更名,完成全程服務。

14. 服務完成

15. 服務費用

服務費用為拍定價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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