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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 星期一

法拍屋暗黑判例–停車位判給原屋主.停車位的房屋稅卻由拍定人繳納

法拍屋暗黑判例

法拍屋暗黑判例

停車位判給原屋主 停車位的房屋稅卻由拍定人繳納

吳女士於108年11月在台北地方法院拍賣取得位於光復南路國父紀念館旁的房屋 過戶時地下室停車位的房屋稅(地下室無獨立稅籍)隨同主建物移轉到吳女士名下 後經訴訟一審吳女士勝訴 取得停車位 後經原屋主上訴到高院 二審逆轉 判吳女士敗訴 再經吳女士上訴到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形成「停車位歸還原屋主,但房屋稅由吳女士負擔」的罕見案例

法拍公告摘要

履勘時經詢問在場管理員,其陳稱債務人侯OO現使用為地下一樓編號24之平面停車位,惟另有第三人具狀陳報上開停車位現為其使用中;抵押權人華O銀行則陳報債務人之停車位為地下一樓編號2、19及24之平面停車位;又經函詢債務人,債務人侯OO陳報於14XX建物起造時,將建物之防空避難室劃分成24格停車格,約定起造人可優先使用該等停車格,現建物之住戶未約定固定使用者,均為住戶共同使用,債務人侯OO現習慣將車停放於地下一樓編號3之停車格;而文O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則陳報債務人侯OO及侯OO現使用編號2、3之停車位,另建物之停車位由建築物起造人16名訂定車位使用權同意書分配固定使用停車位,未定期變動。因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一審判決摘要

被告係以系爭2、3號停車位非屬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78xx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拍賣程序效力及所,且其就系爭2、3號停車位有就被告之母蔡OO處繼承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而抗辯渠等係有權占有系爭2、3號停車位云云;惟查,被告就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4xx號建物設定擔保債權總額4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時,已於106年3月14日簽署之「不動產抵押切結書」(見本院卷第294頁),向抵押權人華O商業銀行承諾「未保存登記建物合併供押切結」,堪認上揭擔保債權總額4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效力及於被告侯OO、侯OO對系爭地下層之事實上處分權,另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78xx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第三次拍賣程序確已將被告對系爭地下層之事實上處分權而得依協議內容繼續固定使用系爭2、3號停車位列入拍賣範圍,均如前述,則被告前揭所為抗辯,顯與事實不符,委無足
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2、3號停車位返還予原告,自屬有據。


二審判決摘要

前開使用執照為65使字13xx號(見不爭執事項㈠),文O大廈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84年6月30日施行前已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物。參酌內政部在85年7月16日所修正公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點(現已廢止)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同部分,如其屬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前請領建造執照建築完成,依使用執照記載或由當事人合意認非屬共用性質並領有門牌號地下室證明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2條規定(85年修正時係第72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見本院卷㈣第203頁),以及內政部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說明二所表示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見同卷第199頁)。足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完工並登記產權之文O大廈,位於地下1層之系爭停車位如係構造上及使用上具獨立性,得為單獨交易之標的;於該條例施行後,並不適用該條列關於共用部分應隨同專有部分移轉之規定

爭議事項

停車位是否列入拍賣範圍

一審法官認為系爭2、3號停車位列入拍賣範圍 但二審時債務人以公告中載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作為抗辯 而被法官採納 法拍公告中的車位到底有沒在拍賣範圍 債務人在拍賣程序終結前 沒有提出異議 事後反駁車位並沒有在拍賣範圍是否適當

抵押權切結書是否有效

高院判決書:系爭切結書固然由上訴人出具;惟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名義為原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89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見不爭執事項㈣),與系爭切結書無涉,系爭停車位既未經抵押權登記,且非系爭抵押權效力所及,已如前述;是以華O銀行於系爭執行事件查封拍賣14OO建號房地,效力不及於系爭停車位

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因無建號,自然無法設定抵押權。債務人在向銀行貸款時,通常會提供更多擔保品,以爭取貸款額度最大化,例如頂樓增建或一樓地下室。因此,銀行會要求簽署抵押權切結書,承諾所有提供的擔保品皆涵蓋在抵押權範圍內。然而,若未經抵押權登記,則非抵押權效力所及,那麼未辦保存登記的增建物,就無法拍賣,與實務上的見解不同


事實處分權的認定

高院判決書:可知系爭停車位原由上訴人母親蔡OO分管,嗣由上訴人2人與父親侯OO繼承此權利,侯OO於106年12月19日過世後,再由上訴人繼承其權利(見不爭執事項㈧),應認上訴人已取得系爭停車位之事實上處分權。
然而,該停車位的房屋稅籍一直隨主建物一同移轉,無論是透過繼承或買賣,皆須在主建物移轉時申報契稅。在申報契稅時,需勾選移轉案件類型,如買賣、繼承、贈與等。上訴人最初係繼承取得14xx建號及地下室停車位,後經輾轉買賣,最終過戶至上訴人名下。問題在於,上訴人究竟是因繼承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還是如契稅申報書所示,係透過買賣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此點值得進一步釐清。

無獨立稅籍之停車位是否可以單獨買賣

高院判決書:此由文O大廈地下1層編號18停車位係出售予非文O大廈之區 分所有權人,亦有上訴人提出停車位使用名冊可參
然而,該停車位的稅籍始終附屬於主建物,非文O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自然不會擁有該停車位的房屋稅籍。因此,若買賣停車位未申報房屋稅籍移轉,僅屬私權上的買賣行為,是否能約束第三人,甚至作為判決之依據,仍有深入探討的空間

無獨立稅籍之停車位是否適法

高院判決書:文O大廈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84年6月30日施行前已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物。參酌內政部在85年7月16日所修正公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點(現已廢止)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同部分,如其屬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前請領建造執照建築完成,依使用執照記載或由當事人合意認非屬共用性質並領有門牌號地下室證明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2條規定(85年修正時係第72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文O大廈建物完成後 部分出售給購買人 地下室停車位稅籍亦連同主建物移轉 更有部分起造人早將房屋及停車位出售 如有無獨立稅籍之地下室仍屬起造人所有 那麼繳交幾十年地下室停車位房屋稅籍的區分所有權人權利將無從保障 這是否符合立法原意 值得進一步探討與釐清

房屋稅籍與事實處分權

房屋稅籍的納稅義務人不一定是事實處分權人,但事實處分權人必然負有繳納房屋稅的義務
本案中,停車位最終判歸原屋主所有,然而,由於房屋稅籍無法移轉,最終卻由拍定人負擔。此一判決結果顯然有違常理。或許法律觀點有所不同,但不能偏離事實。究竟是法律規範有所疏漏,還是另有其他隱情?此問題值得深入探討與研究。

法條之適用

本案究竟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共用部分應隨同專有部分移轉之規定,還是適用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同部分,如其屬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前請領建造執照建築完成,依使用執照記載或由當事人合意認非屬共用性質並領有門牌號地下室證明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2條規定(85年修正時係第72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地下室停車位(防空避難室)的稅籍隨著主建物移轉,房屋稅由拍定人繳納而事實處分權卻判給原屋主,這樣的判決實難令人信服,說是暗黑判例也不為過



2024年11月16日 星期六

法拍屋為什麼被判廢標–要如何避免出錯.檢查檢查再檢查

法拍屋為什麼被判廢標

法拍屋常見的廢標情形

法拍屋最常見的廢標狀況就是押標金本票出問題,有下面幾種狀況

  • 沒有背書:票據指名投標人,後面沒有背書
  • 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指名投標人,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 背書不連續:票據指名投標人,卻蓋了其他人的印章
  • 押標金不足:保證金未達拍賣底價的百分之二十
  • 未付保證金:投標書沒有放入保證金

 再來就是未帶證明文件

  • 投標人未帶身分證
  • 代理人未帶身分證
  • 未付公告載明所需之資格證明文件
  • 代理人未付委任狀

          最後一種就是標單填寫錯誤:例如價格未達拍賣底價


要如何避免出錯

第一:在保證金本票方面,抬頭指名拍賣的法院,例如指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這樣就不會有背書跟禁止背書轉讓的問題,可以避免不小心出錯,如果沒有得標可以請拍賣的法院幫你蓋法院的長條章就可以回存了,但是如果不能指名拍賣單位,例如金拍屋,那麼本票直接指明投標人,不可禁背,投標時本票再由投標人背書,至少可以避免背書不連續的問題,第二:有的法院投標可以帶身分證影本,有的法院規定要帶正本,所以投標時一律攜帶正本就不會出問題。第三:現在的委任狀都印在投標書正面,只要填寫清楚就可以了,早期委任狀是要另外填寫放入投標書,未付委任狀被判廢標是最常見的,現在委任狀印在投標書裡,雖然改善很多,但是偶而還是有人忘了填寫。

有原則就有例外

照理說未帶證件是會被判廢標,但是10幾年前,有一次我們到新北法院投標,開標前法官就聲明,既然已經投標,就有購買的意思表示,縱使未帶身分證明文件,本席依然可以判你得標。就是說法官有裁量權,為什麼法官這麼生氣,因為當時有少數法拍業者利用未帶身分證判廢標的漏洞,造成法院不小的困擾,在後面的文章,有機會我們會專門來探討法拍屋投標的技術問題,記得關注透明法拍

廢標有時不是壞事

為什麼有時廢標不是壞事,常常看到有些案子在第二拍時底價加了一百多萬被判廢標,反而高興,因為只有他一人投標,可以等第三拍再進場得標,被判廢標反而省下幾百萬。這是最典型的因禍得福,還有就是物件有重大瑕疵,例如海砂,凶宅等,在開標後才經人告知,沒有標到反而是好事。

投標要注意什麼

很多人投標時都會躲起來,到最後幾分鐘才匆匆忙忙進入投標室投標,想說造成今天沒人競標的假象,看看能不能低價得標,往往大錯都是這樣造成的,像之前文章提到的凶宅,法院公告裡沒有,但是有人就是故意要讓大家知道,如果你在投標室現場一定會聽到有人討論這個案子,你就不會盲目下標,還有之前提到的僅拍賣公同共有的權利的案例,當天在場的法拍屋業者都知道,稍微問一下,代標業者就會跟你說明這個案子不能買,有時候還會碰到債權人故意出示標單,如果跟你的預期差距不大,比他的價錢高一點就可以得標,總是比你自己瞎猜強。最後用一個案例說明投標現場的重要性,早期一個忠孝東路五段的案子,在金拍屋現場,來了幾十位的黑衣人圍標,一位法拍的投資客問都沒問就投標,得標後發現人家就是要標這個案子,嚇得不敢離開標場,後來報案等警察到場後才離開,最後在我的建議下把房子賣回給他們,整件事才落幕。

檢查檢查再檢查

我有一個客戶,常常把手機或是皮包掉在計程車裡,有一天碰到一個命理大師,他就請教命理大事要如何改變這個忘東忘西的習慣,大師跟他說,你下車時回頭多看一眼就好了。對應法拍屋投標時的秘訣就是檢查,檢查,再檢查,換好本票檢查有沒有錯誤,實務上我有客戶在新竹開本票時銀行在指名抬頭時誤植成:臺灣台北地方法院,還好他在銀行就把本票傳給我看,不然又要跑回新竹重開本票,出門前檢查證件本票印章是否攜帶齊全,投標前做最後的檢查,看標單是否填寫正確,最好再找人幫你確認一遍,因為自己的錯自己永遠看不見。檢查,檢查,再檢查,多看一眼就不會出錯。

2024年11月14日 星期四

法拍屋的變價拍賣–如何破解優先購買權

法拍屋的變價拍賣

分割共有物變價拍賣

隨著時代的變遷,觀念的改變,分割共有物變價拍賣的案子佔有的比例越來越高,共有人或是繼承人,利用分割共有物變價拍賣,作為不動產的出售方式,拍賣的原因有很多種,有的是對於價金無法達成共識,有的是共有人之一不願出售或是失聯,但是我們碰到一個比較特殊的個案,就是共有人之一是美國籍,我們願意以市價購買,但是他認為經過法院拍賣比較公平,不願意私下成交,後來拍出總價12109萬,比我們的出價還高出1000萬,真正彰顯了該房子的價值。

為什麼要分割共有物變價拍賣

依據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 :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就是說共有物分配給共有人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一般來說一間房子,在使用上有獨立性,難以切割,所以要做變價拍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共有的種類

共有的種類分成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兩種,分別共有比較單純,就是每個人按自己應有的比例持分,公同共有通常有代位繼承的問題,法拍屋看到公同共有要特別小心,要注意是拍賣所有權全部,還是拍賣公同共有的權利,早期延壽街有間法拍屋公告上載明:本件係拍賣公同共有權利,拍到的人在法院現場,經法拍同行告知才知道,不是拍賣所有權,後來沒繳尾款,損失不少錢。

分割共有物變價拍賣注意事項

第一項就是優先購買權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 :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就是說縱然是你得標,但是要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權人如果行使優先購買權,那麼法院就會退回你的押標金,由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第二項就是要看是拍賣所有權全部,還是只拍賣公同共有的權利第三項就是共有人有沒有公示送達的問題,公同共有的案子有很多都是要公示送達,公示送達的意思是共有人不在戶籍地,或是通知不到,就必須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在國內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在國外經六十日發生效力。如果有公示送達的狀況,有時可能會需要到半年的時間,我們曾經標過一件大安區的持分土地,共有人有兩個在美國,經公示送達後,總共花了8個月才收到權利移轉證書,所以共有人有公示送達的狀況,押標金會放在法院一段很長的時間,萬一最後沒有買到,那這段時間縱使你想買別的房子都沒辦法,所以有公示送達的狀況,要買來自住就必須深思,是否值得把資金全押在這裡。

如何破解優先購買權

尋找共有人投標

首先,可以找共有人代為投標。根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非買受人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的權利。因此,若買受人本身是共有人,其他共有人便無優先購買權。通過此方法,得標後雖然需支付額外的過戶費,但能確保順利購買該物件。

以市價或高於市價購買

很多人誤以為法拍屋價格都低於市價,但這並不總是如此。尤其在共有物分割拍賣中,共有人並非因欠款而拍賣,大多數共有人會選擇買回資產。因此,如果價格低於市價,共有人買回後轉售可獲利,外人更難競得物件。相對地,以市價或更高價格競拍,可能降低共有人的購回動機。這裡可以從兩個方向評估是否值得以市價或更高價格購買:

生活需求考量

如果該物件能提升你的居住品質或增加便利性,例如縮短通勤時間,那麼即使價格略高,也具價值。

物件的增值潛力

若該物件具有增值潛力,例如未來可能參與都市更新或轉換為新建案,潛在價值高於市價,則即使以高於市價購入也有空間。

 


2024年11月12日 星期二

法拍屋的護身符–請求租金損害賠償

透明法拍

法拍屋故意拖延點交

我們常常遇到法拍屋的屋主或是承租方,利用各種理由提出異議,故意拖延點交,延遲交屋的時間,這時候請求租金損害賠償就是我們的護身符,可以做為談判的籌碼,談判不成也可以彌補我們的損失

案例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有一個法拍物件,出租給補習班每月租金11萬5千元整,拍賣出去後承租方提出異議,結果拖了四個多月才點交給買方,買方向法院提告損害賠償,最後法拍判決,承租方要賠償51萬多元給買方,法院判決理由 :系爭不動產上原所存在之租賃權既經本院 於0年0月0日除去租賃權確定,被告自斯時起對於系爭不動產已無占有權源。又原告二人自取得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後,即多次催促被告搬遷交還系爭不動產,惟被告卻遲至0年0月0日始行搬離,被告無權占有他人之不動 產,應構成侵權行為。

租金可以求償的時間

不動產的所有權以登記為主,但是法拍屋不同,法拍屋的所有權是以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為主,所以法拍屋請求租金損害賠償,就是以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到點交當天,這段時間就是可以求償租金的時段。

租金可以求償多少

依照土地法第97條第一項規定 :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也就是說一般住宅按照房屋的評定現值及土地的規定地價的百分之十作為年租金計算,但是法院的判例通常是房屋的評定現值的百分之十加上土地的規定地價的百分之五左右作為年租金計算,但是商業用則不同商業用是按照市價作為計算,所以上面的案例,法官是以原本租約的租金計算賠償金額

請求租金損害賠償的重點

第一點 : 就是佔用人要有錢賠償,如果佔用人無力清償,就是訴訟贏了也沒有實質的利益,一般來說如果是債務人自住,他已經破產了,求償也沒有意義了,但是如果是承租方占用,又故意拖延,那就可以求償了
 第二點 : 租金要大於訴訟費用,提起訴訟時要支付律師費以及裁判費,如果租金不夠支付,那就不建議了
 


法拍屋租除確定則點交.否則不點交–到底是點交還是不點交

透明法拍

到底點不點交

 我們在法拍公告常常看到 :租賃關係業經本院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終結前(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這樣的公告到底是點交還是不點交,萬一標到以後變成不點交要怎麼辦 。

為什麼法拍屋可以排出租約

民法866條第一項 :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意思就是說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可以出租給第三人,但是抵押權不受影響,但為了保護抵押權人在民法866條第二項規定 :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也就是如果因為租賃關係不點交,而導致抵押物價值受影響,影響到了抵押權人的權利時,抵押權人可以向法拍聲請排出租約,以利抵押物的拍賣。

排除租約的條件

要看一件法拍屋能不能排除租約, 就要看它到是不是符合排除租約的條件 : 租約成立於抵押權後 ,及查封前。 租約必須是在設定抵押權後,才能排除 ,在設定抵押權之前的租約是無法排出的, 另外在查封後的租約 ,不得對抗查封的效力, 所以也沒必要排出租約。

租約排除甚麼時候確定

租約排除甚麼時候確定,先要了解甚麼是拍賣程序終結,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應駁回聲明異議,如執行標的物為不動產者,於執行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拍賣程序即已終結,所以說拍賣程序終結,就可以視為確定租約排除,也就是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的時候。

租約排除甚麼時候點交

雖然收到權利移轉證書時,拍賣程序終結, 但是法院要排點交 ,還是要等異議駁回確定後 法院才會安排點交, 台北市大安區有一個案子, 債務人異議到最高法院, 等最高法院駁回時, 已經過了半年,所以標購租除點交的案子,要有心理準備 點交的時間會比較長。

債務人聲明異議拖延點交要如何處理

如果碰到債務人或承租人故意拖延點交, 可以提出租金損害賠償,要求債務人或承租人給付租金, 我們會在下一篇討論租金損害賠償的案例。


2024年11月10日 星期日

法拍屋的天坑–土地持分不足.案例說明教你怎麼避雷

法拍屋的天坑

為什麼土地持分不足是法拍屋的天坑

法拍屋計價的方式跟一般成屋買賣的方式不同 一般成屋買賣是以坪計價 大家習慣總價多少 每坪單價多少 如果土地持分不足 在產權上是重大瑕疵 屋主必須說明清楚 一般來講不容易在不清楚的狀況下 買到土地持分不足的房子 就算不知情買到產權有瑕疵的案子 還可以跟屋主求償但是法拍屋在拍賣時 土地跟房屋是分開計價的 拍賣公告上載明土地跟房屋面積的底價 合計總價多少 因為公告已經載明土地坪數就算買到土地持分不足的案子也無法求償 因為土地持分比較少 所以總價就會比較低 常常第一拍就低於市價很多 導致很多搶拍的客人踩坑 


案例一

文山區有個5樓雙拼的公寓3樓法拍物件, 在第二拍時,底價800萬元,有人以969萬拍定得標得標後經法拍屋代標同行告知土地持分不足, 後來沒繳尾款重新拍賣, 第二次底價800萬拍賣時又以800.75萬拍出得標人又沒繳尾款, 最後第三次底價800萬拍賣, 最終以底價802.01萬拍出,才結束這個案子,但是以969萬得標的拍定人損失了160萬的押標金,土地持分不足是法拍屋的天坑,這種案子常常有,不得不小心,當時我們公司也有客戶想要投標這個案子,原本土地應該是持分1/10 ,但是公告上的土卻只有持分1/100,第一時間我們想是不是公告打錯了,打電話向債權銀行詢問確認,結果債務人真的只有持分1/100,經我們跟客戶說明放棄標購這個物件。

案例二

中正區有戶大樓,面對新公園,第一拍底價2805萬,每坪63萬已經低於市價無人投標,第二拍底價2244萬,以2701.1萬高於底價457萬拍出,這是一個10層樓蓋的大樓,基地53.24坪,拍賣的建物44.43坪。公告土地持分1/30,1.77坪,從這些數據只能說感覺怪怪的,不知道問題在哪裡,要如何知道土地持分有沒有問題。

直覺法

公寓的案子最好分辨了,5層樓的公寓,基本上每戶都應該持分1/5,上面的例子是5樓雙拼的公寓表示這個基地上蓋了10戶房屋,如果每戶持分相同,那麼每戶都應該持分1/10。簡單講,如果每戶坪數相同,一塊基地上蓋了幾戶房屋,那麼就該持分多少

容積試算法


案例二分區為商四 容積為800%  建物44.43坪 土地持分1.77坪 1.77x800%=14.16坪 等於按照容積率試算 1.77坪的土地只能蓋14.16坪的建物 根本無法蓋出44.43坪的房子 所以可以試算出土地持 分不足 不過容積率實施以前的案子不適用

反推否定法

案例二例子,建物44.3坪,土地持分1/30,用建物44.3除以1/30得知總坪數為1329坪,本棟為10層樓大樓 總坪數1329坪除以10等於132.9坪,反推法得知每層建物有132.9坪,但是基地只有53.24坪,反推法得知建物大於土地,這就表示土地持分有問題,土地只有53.24坪,一層不可能蓋出132.9坪的建物,反推否定法是我們自創的方法,只要是單層建物坪數大於土地,就可以知道土地持分不足,這個方法簡單好用。(轉貼麻煩載明出處)

土地持分比較法

這是最保險的方法,調出拍賣標的物的樓上或樓下土地持分,如果建物坪數相同,土地的持分就應該相同,再比對公告上的持分,就可以知道土地持分對不對。

土地持分不足的影響

土地持分不足房屋貸款的成數會減少甚至會無法貸款,導致增加後續出售的難度
二需繳納土地租金,至於租金要繳納多少,國有土地的年租金,一般依照土地公告地價的5%,可以用這個當參考是算一下
三不利於土地整合,如果要都更時,因為土地持分不足,分回面積會減少很多,或是要出錢買回不足的持分,導致無法都更


2024年10月30日 星期三

標到凶宅法院不給撤銷拍定!

透明法拍

拍到凶宅可以撤銷拍定嗎

案例背景

最近文山區某法拍物件進行了第三次拍賣,底價2322萬元,共有9組人參與競標,最終以3000.231萬元成交,高於第二次拍賣的底價2901萬元。在拍定現場,有鄰居稱該物件曾發生跳樓事件,此為凶宅。拍定人隔日再向鄰居查詢,鄰居亦表示確有此事。拍定人隨即向法院申請撤銷拍定,但台北地院駁回異議,拍定無法撤銷

為什麼法院不允許撤銷拍定?

法院駁回拍定人要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法院已完成必要查詢

法院公告中已載明,法院於查封後曾發函至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或地震損壞情形。根據各主管機關回覆,該不動產自2013年以來無非自然死亡紀錄或火災發生紀錄。法院並調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的回覆,分局派員訪查後未發現非自然死亡情形。因此,法院認為已盡調查義務,鄰居的說詞無法作為撤銷拍定的依據,因鄰居可能基於與債務人的糾紛或自身競標意圖而造謠中傷。

二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自行查明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法針對物之瑕疵請求擔保,因此亦無權以瑕疵為由要求撤銷拍定。法院公告中已提醒應買人投標前需自行查明及確認。若如異議人所述,該物件為凶宅,亦屬非法院能在查封時得知的資訊,法院認為已充分履行告知義務。

法拍屋投標前應如何調查凶宅?

一諮詢當地仲介公司

許多大樓的管理員對於凶宅問題多採避諱態度,但當地經營已久的仲介公司對區域內的物件情況瞭如指掌,是可信賴的資訊來源。

二詢問本棟鄰居

拍賣前進行鄰訪是重要的調查手段。在法拍屋大樓外發送宣傳單時,可順便與鄰居閒聊,詢問該物件的情況,常能發現物件瑕疵等其他情報。

三探訪附近店家

鄰近店家的消息靈通,但詢問時須謹慎,帶著禮貌與感謝之心可能會有更多收穫。可選擇非繁忙時段到店家光顧,藉機打聽物件資訊。

四前往轄區派出所

一般來說,轄區派出所對於轄區內物件有基本掌握,凶宅等信息在警區亦有記錄。如今大多數法院拍賣物件公告中會記載警方查詢結果,若有載明則可省略這一步。

標到凶宅是否能撤銷拍定?

部分凶宅拍賣物件確有撤銷拍定的先例,但具體需視情況而定。投標人可自行查詢或尋求專業代標公司的協助。透明法拍提供從產調、投標、銀行代墊款到點交的全程服務,讓您安心購買法拍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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