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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2日 星期日

防空避難設備是共有還是專有

防空避難設備
透明法拍

                          防空避難設備是共有還是專有

建築物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是否可作為單獨所有權客體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28 號民事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判決意旨)

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二條、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建築物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細繹此等規範意旨,乃期使興建房屋時能兼顧社會(停車位不足)及民防(防空避難)需求,但此等規定,僅要求必須依法設置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且不能挪作他用(用途限定),並無強制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僅能由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意。蓋防空避難設備之設置,旨在因應空襲等災變發生時,附近居民(包含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人與鄰近獨立住宅之住戶與行人)能有避難之空間,而停車空間之設置,目的亦在於解決鄰近街道之停車問題,並未進一步限制該等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僅能供作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而不能供非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換言之,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若在構造上得與其他部分區隔分離,在使用上亦具獨立之出入通道時,即非不得作為單獨之所有權客體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244 號民事判決意旨

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為區分所有建築物法定之公共設施,其使用上不具獨立性,應屬共同使用部分,不得與主建物分離而單獨為所有權之客體,縱各區分建築物於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未為該共同使用部分之登記,亦無礙其附屬於區分所有權建築物之性質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 上述兩個判決意旨 大相逕庭 究竟以何者為準 法院判決 雖個案不同 而有不同之判決 但對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的定義 不應有不同之法律解釋

肆內政部台內營字第573693號令依建築技術規則63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建物申請建造執照時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就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避難設備之設置已分別著有規定 內政部指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一覽表修正規定 亦說明各地建物依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時間不同 然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與建築技術規則實施前之防空避難室不同

伍 依民國60年12月10日修正 民國60年12月22公布建築法第十條防空避難設備為建築設備之一 又依內政部函 67.06.12.台內營字第485335號 防空避難設備為共同設備 建築物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為建築設備且為共同設備

1依民國60年12月10日修正 民國60年12月22公布建築法 第十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汙物處理等設備

2依內政部函 67.06.12.台內營字第485335號

說明一 「集合住宅」依上開規則該條款之規定,係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所稱「共同空間」如樓梯間、電梯間、門廳、通道等是。所稱「共同設備」如給水設備之水箱,供電設備之變電室及昇降設備,防空避難設備等是,所稱「三個住宅單位」係指同一建築物內住宅單位之合計。

內政部在81年5月30日所修正公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條(現為第10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同部分,如其屬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前請領建造執照建築完成,依使用執照記載或由當事人合意認非屬共用性質並領有門牌號地下室證明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2條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一年六月四日營署建字第六六一九號書函釋:「......二、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地下層屬依法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者,為建築物之必要設施,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另非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者,依本部七十二年三月七日台內營字第一四二三五二號函及七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0五0五六一號函等規定及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具有獨立之出入口,且其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者,為利於辦理產權登記,似可核發門牌或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

內政部函72.3.7日台內營字第142352號函釋:「主旨:關於『建築物地下層編釘門牌執行疑義』乙案,請照會商結論辦理。說明........一、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不予編釘門牌,但得依本部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五0四九六號函規定申請核發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二、建築物地下層非屬法定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範圍,並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者,得申請編釘門牌。

內政部函 68.11.25.台內營字第050496號

說明:一、復貴會68.07.10.68高市國宅三字第0021號函。

戶政機關對地下室原則上不編訂門牌,惟如商場地下室為請領營業執照或辦理產權登記得申請核發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

內政部函 70.11.19台內營字第050561號

說明:為便利有關建築物地下層之產權登記,除商場地下室能得依本部內政部函 68.11.25.台內營字第050496號函辦理,一般性地下室特參酌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之意旨規定如主旨

69年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 如依使用執造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

並已編列門牌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綜合上述 內政部在81年5月30日所修正公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條(現為第10條)規定及政部營建署八十一年六月四日營署建字第六六一九號書函釋 非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者,僅有商場地下室可以申請核發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 而一般性地下室已編列門牌者,才可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意即非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者 商場地下室或已有門牌之地下室 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具有獨立之出入口,且其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者 似可核發門牌或該號門牌地下室

內政部函 68.02.17.台內地字第000357號 關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地下層、屋頂突出物等登記事宜,前經本部以63.10.29.台內地字第600329號及67.06.06.同字第750916號函規定在案,茲參酌社會人士反映意見...

一、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以合併測繪於各區分所有建物為原則;避免另編建號單獨登記。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如不能依前項合併測繪於各區分所有者,得另編建號單獨辦理登記,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四)共同使用部分之所有權,於各相關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移轉時,隨同移轉於同一人.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及屋頂突出物等,如依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且已編列門牌或該區分所有人於該棟建物內已有獨立門牌者,得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陸 依民國63年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場面積 供法定防空避難室使用面積及屋頂突出物面積 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 不計入樓地板面稽 政府依當時社會需求因應空襲等災變發生 為鼓勵民間設置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 而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自然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不應屬於專有 而且若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若為專有 於防空避難或緊急災變時亦無法使用 不符合防空避難設備立法之原意

 

柒 依民國60年12月22公布 建築法第10防空避難設備為建築設備之一 且為共同設備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條(現為第10條) 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同部分

該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28 號民事判決意旨 顯係誤解 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具有獨立之出入口 是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非屬共同使用部分中之商場地下室或已有門牌號地下室 才依 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具有獨立之出入口 作為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判斷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28 號民事判決意旨 將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 以若在構造上得與其他部分區隔分離,在使用上亦具獨立之出入通道時,即非不得作為單獨之所有權客體 作為判決依據 顯係並無法源依據 而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 第30點定義 避難層:具有出入口鄰接地面之樓層 意即防空避難設備具有出入口鄰接地面 而停車空間意有車道對外 而部分判決更認定須經過公設之通道亦為獨立之出入通道 而判決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屬與起造人所有 若在構造上得與其他部分區隔分離,在使用上亦具獨立之出入通道時 作為判決依據 同一案件 不同法官  會有不同之判決 且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之權屬 內政部函 68.02.17.台內地字第000357號 關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地下層、屋頂突出物等登記事宜,前經本部以63.10.29.台內地字第600329號 早有規定 更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條(現為第10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同部分 所以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 應依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244 號民事判決意旨辦理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為區分所有建築物法定之公共設施,其使用上不具獨立性,應屬共同使用部分,不得與主建物分離而單獨為所有權之客體,縱各區分建築物於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未為該共同使用部分之登記,亦無礙其附屬於區分所有權建築物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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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7日 星期三

中正首藝樓中樓法拍屋|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45號13,14樓

中正首藝樓中樓法拍屋外觀.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45號13,14樓
中正首藝樓中樓法拍屋
中正首藝樓中樓法拍屋
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45號13,14樓
公告坪數 三拍底價
110.84坪 10492萬
點交情形 拍賣日期
點交 115/4/7
拍賣單位 社區名稱
台北法院 中正首藝
拍賣案號 開標結果
114壬149321 待標中
預計四拍 : 底價 8918 
💖物件特色💖
大陸工程興建
近捷運善導寺站
法拍專線: 0958-208-708 簡協理
基本資料
建物: 105.74坪 地坪: 10.5坪
車位: 5.1坪 樓高: 13.14/14
主建: 66.79坪 結構: RC
附屬: 8.11坪 用途: 住家
公設: 30.84坪 完工: 93.8.20 
增建: 使用:
平面圖/地籍圖
中正首藝樓中樓法拍屋外觀2.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45號13,14樓
透明法拍
中正首藝樓中樓法拍屋平面圖.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45號13,14樓
透明法拍
中正首藝樓中樓法拍屋地籍圖.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45號13,14樓
透明法拍
中正首藝樓中樓法拍屋外觀2.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45號13,14樓
透明法拍
價格分析
建坪: 105.74坪
車位: 5.1坪 價格: 180萬
坪價:坪價 = (底價 - 車位) / 建坪
一拍: 14520萬 135萬 / 坪
二拍: 12342萬 115萬 / 坪
三拍: 10492萬 97.5萬 / 坪
四拍: 8918萬 83萬 / 坪
拍賣底價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再行拍賣時, 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 20%。 本表以每拍減價 20% 計算, 但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實際以法院公告為準。
筆錄摘要
拍賣原因 : 拍賣抵押物
使用情形 : 114年8月2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張O宏在場稱,拍賣不動產由債務人與同居人張O宏及外傭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車位為機械式車位(編號:68號),未出租其他人。經檢視為樓中樓,無獨立出入口,與主建物內部相通。嗣債權人陳報2097建號似有增建物存在,尤其是該建物14層露天增建部分等。104年10月16日現場增建測量時,14樓有2造景露台,依當時法規不能登記,僅有使用權,為水泥造,上有遮雨棚,開放式,無其他對外出入口。
注意事項 : 拍定後點交。
中正首藝
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45號13,14樓
基地面積 建築戶數
162坪 27戶
使用分區 就讀學區
商業區 東門國小
建築結構 交通便利
RC造 捷運善導市站
建築完成 生活機能
93.8.20 東門市場
大陸工程建築
24小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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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法院公告、實價登錄、謄本、平面圖、地籍圖、使用執照存根、投標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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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指派資深業務陪同至法院投標,確保順利投標

6. 未得標退還保證金

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保證金當場領回

7. 得標後協助繳交尾款

並先收取一半的服務費用。

8. 權利移轉辦理過戶

收到權利移轉證書後,交由公司代書申報契稅並辦理過戶事宜

9. 申請點交

遞狀申請點交,並拜訪屋主協調相關事宜

10. 法院履勘

通知員警及鎖匠到場,並再次協調點交事宜

11. 法院點交

法院點交時,通知員警備妥鎖匠及搬家公司

12. 空屋點交

空屋點交給買方後,收取另一半的服務費用。

13. 協助復水復電

並協助水電瓦斯更名,完成全程服務。

14. 服務完成

15. 服務費用

服務費用為拍定價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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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法拍 是專業從事法拍屋代標的領導品牌,自成立以來,我們始終專注於為客戶提供透明、公正的法拍屋購買服務。我們是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的創會理監事,並持續擔任常務理事,確保我們在行業中的領導地位。

我們提供以下專業服務:

  • 優質法拍屋推薦: 精選市場上最具潛力的法拍物件,並提供詳細資訊。
  • 拍價建議與投標策略: 根據市場行情和物件特性,提供精準的拍價建議與投標策略。
  • 貸款服務: 與多家銀行合作,提供便捷的貸墊款服務,助您輕鬆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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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 星期五

碧湖新村法拍屋|內湖區內湖路二段179巷77弄12號2層樓

碧湖新村法拍屋外觀.內湖區內湖路二段179巷77弄12號2層樓
碧湖新村法拍屋
碧湖新村法拍屋
內湖區內湖路二段179巷77弄12號2層樓
公告坪數 二拍底價
49.58坪 5407萬
點交情形 拍賣日期
點交 115/3/11
拍賣單位 社區名稱
士林法院 碧湖新村
拍賣案號 開標結果
113如117140 一拍流標
預計二拍 : 底價 5407 
💖物件特色💖
近捷運文德站
碧湖公園走路約3分鐘
法拍專線: 0958-208-708 簡協理
基本資料
建物: 49.58坪 地坪: 58.38坪
車位: 樓高: 透天
主建: 43.56坪 結構: RC
附屬: 6.02坪 用途: 住家
公設: 完工: 62.9.7 
增建: 15.39坪 使用: 64.96坪
平面圖/地籍圖
碧湖新村法拍屋外觀2.內湖區內湖路二段179巷77弄12號2層樓
透明法拍
碧湖新村法拍屋平面圖.內湖區內湖路二段179巷77弄12號2層樓
透明法拍
碧湖新村法拍屋地籍圖.內湖區內湖路二段179巷77弄12號2層樓
透明法拍
碧湖新村法拍屋外觀2.內湖區內湖路二段179巷77弄12號2層樓
透明法拍
價格分析
地坪: 58.38坪
車位: 價格:
坪價:坪價 = 底價  / 地坪
一拍: 6757萬 115萬 / 坪
二拍: 5407萬 93萬 / 坪
三拍: 4324.5萬 74萬 / 坪
四拍: 3460萬 59萬 / 坪
拍賣底價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再行拍賣時, 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 20%。 本表以每拍減價 20% 計算, 但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實際以法院公告為準。
筆錄摘要
拍賣原因 : 分割遺產
使用情形 : 債權人代理人表示,174建號建物已無人居住使用,屋內堆放許多雜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注意事項 : 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碧湖新村
內湖區內湖路二段179巷77弄12號
基地面積 建築戶數
— 坪 51戶
使用分區 就讀學區
住宅區 內湖國小
建築結構 交通便利
RC造 捷運文德站
建築完成 生活機能
62.9.7 內湖737市場
稀有獨立地號別墅
近碧湖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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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星期一

松山新城10區法拍屋|松山區光復北路210巷43號7樓

松山新城10區法拍屋外觀.松山區光復北路210巷43號7樓
松山新城10區法拍屋
松山新城10區法拍屋
松山區光復北路210巷43號7樓
公告坪數 三拍底價
36.85坪 2446.1萬
點交情形 拍賣日期
點交 115/2/4
拍賣單位 社區名稱
台灣金服 松山新城
拍賣案號 開標結果
114職四134 停拍
預計三拍 : 底價 2446.1 
💖物件特色💖
坡平車位可抽
介壽國中雙語學區
法拍專線: 0958-208-708 簡協理
基本資料
建物: 36.85坪 地坪: 8.13坪
車位: 樓高: 7/13
主建: 18.27坪 結構: RC
附屬: 2.91坪 用途: 住家
公設: 15.67坪 完工: 90.3.20 
增建: 使用:
平面圖/地籍圖
松山新城10區法拍屋外觀2.松山區光復北路210巷43號7樓
透明法拍
松山新城10區法拍屋平面圖.松山區光復北路210巷43號7樓
透明法拍
松山新城10區法拍屋地籍圖.松山區光復北路210巷43號7樓
透明法拍
松山新城10區法拍屋外觀2.松山區光復北路210巷43號7樓
透明法拍
價格分析
建坪: 36.85坪
車位: 價格:
坪價:坪價 = (底價 - 車位) / 建坪
一拍: 3822萬 103萬 / 坪
二拍: 3057.6萬 83萬 / 坪
三拍: 2447萬 66萬 / 坪
四拍: 1957萬 53萬 / 坪
拍賣底價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再行拍賣時, 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 20%。 本表以每拍減價 20% 計算, 但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實際以法院公告為準。
筆錄摘要
拍賣原因 : 拍賣抵押物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5344建號、6127建號建物鄰近台北小巨蛋捷運站商圈,現場無水、無電,似無人居住,債務人表示偶爾會來,每月管理費新臺幣500元,另系爭建物無增建、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注意事項 : 標的6127建號建物位於地下二層,現作為停車場使用,據債務人表示因停車位不夠,以抽籤決定,若不抽籤或未抽中,則可領取回饋金每月新臺幣900元
松山新城
松山區光復北路210巷43號7樓
基地面積 建築戶數
1318坪 173戶
使用分區 就讀學區
住宅區 介壽國中
建築結構 交通便利
RC造 捷運小巨蛋站
建築完成 生活機能
90.3.20 龍城市場
社區綠地多 巷寬近公園
坡平車位可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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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保證金當場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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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權利移轉辦理過戶

收到權利移轉證書後,交由公司代書申報契稅並辦理過戶事宜

9. 申請點交

遞狀申請點交,並拜訪屋主協調相關事宜

10. 法院履勘

通知員警及鎖匠到場,並再次協調點交事宜

11. 法院點交

法院點交時,通知員警備妥鎖匠及搬家公司

12. 空屋點交

空屋點交給買方後,收取另一半的服務費用。

13. 協助復水復電

並協助水電瓦斯更名,完成全程服務。

14. 服務完成

15. 服務費用

服務費用為拍定價的3%

透明法拍 - 法拍屋代標的領導品牌

透明法拍 是專業從事法拍屋代標的領導品牌,自成立以來,我們始終專注於為客戶提供透明、公正的法拍屋購買服務。我們是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的創會理監事,並持續擔任常務理事,確保我們在行業中的領導地位。

我們提供以下專業服務:

  • 優質法拍屋推薦: 精選市場上最具潛力的法拍物件,並提供詳細資訊。
  • 拍價建議與投標策略: 根據市場行情和物件特性,提供精準的拍價建議與投標策略。
  • 貸款服務: 與多家銀行合作,提供便捷的貸墊款服務,助您輕鬆入手。
  • 全程服務: 從物件選擇到交屋,全程陪伴與支援,確保購買流程順暢無憂。

透明行銷有限公司持有合法經紀執照 (94) 北市經證字第01126號。信賴透明法拍,讓購買法拍屋變得簡單、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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