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拍十大問題 (二)
最近有兩件林口的案件,在開標前一刻突然貼出停拍公告。其中一件有約40組人投標,而債權人竟在最後一刻才將公文送至法院。這種情況顯示修法的必要性,例如:債權人若要撤回拍賣,至少應在3天前提交相關文件,以便法院有時間公告停拍。否則,這種做法不僅浪費大家的時間,也不利於法拍市場的正常化運作。
更有甚者,有拍定者在拍定後隔天接到法院通知,告知拍定無效,原因是債權人在開標前已經提交了撤回申請,這種情況真是讓人難以接受。強制執行法對於債權人的規範實在過少。其實,拍賣是債權人在賣房子,而不是債務人,因此債權人應該履行出賣人的義務,對於拍賣的標的物,應該詳實地提供所有信息,包括佔用情形及租約期限等,不能遺漏任何細節。
有些債權銀行處理法拍屋時,常以「依據個資法要保密」為由來應對。如果真的要保密,那乾脆不要提拍好了。
此外,債權人指定底價的做法也是一大問題。指定底價的意思是低於這個價格不賣,但如果沒有人願意出價,是否應由債權人自行承受?如果債權人指定了底價卻不願承受,導致法拍屋一再拍賣卻無法成交,不僅浪費司法資源,對於債務人更是百害無一利。案件無法拍出,債務人的利息及違約金只會越滾越多。是否應考慮在債權人指定底價卻不承受的情況下撤回不動產的執行?如果仍要拍賣,就應該重新開始,這樣才能確保法拍流程的順暢。
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對於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這一條對買方來說已經非常苛刻了,而對於債權人隨意行事的行為,則應通過修法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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