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變價拍賣
隨著時代的變遷,觀念的改變,分割共有物變價拍賣的案子佔有的比例越來越高,共有人或是繼承人,利用分割共有物變價拍賣,作為不動產的出售方式,拍賣的原因有很多種,有的是對於價金無法達成共識,有的是共有人之一不願出售或是失聯,但是我們碰到一個比較特殊的個案,就是共有人之一是美國籍,我們願意以市價購買,但是他認為經過法院拍賣比較公平,不願意私下成交,後來拍出總價12109萬,比我們的出價還高出1000萬,真正彰顯了該房子的價值。
為什麼要分割共有物變價拍賣
依據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 :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就是說共有物分配給共有人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一般來說一間房子,在使用上有獨立性,難以切割,所以要做變價拍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共有的種類
共有的種類分成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兩種,分別共有比較單純,就是每個人按自己應有的比例持分,公同共有通常有代位繼承的問題,法拍屋看到公同共有要特別小心,要注意是拍賣所有權全部,還是拍賣公同共有的權利,早期延壽街有間法拍屋公告上載明:本件係拍賣公同共有權利,拍到的人在法院現場,經法拍同行告知才知道,不是拍賣所有權,後來沒繳尾款,損失不少錢。
分割共有物變價拍賣注意事項
第一項就是優先購買權,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 :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就是說縱然是你得標,但是要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權人如果行使優先購買權,那麼法院就會退回你的押標金,由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第二項就是要看是拍賣所有權全部,還是只拍賣公同共有的權利。第三項就是共有人有沒有公示送達的問題,公同共有的案子有很多都是要公示送達,公示送達的意思是共有人不在戶籍地,或是通知不到,就必須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在國內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在國外經六十日發生效力。如果有公示送達的狀況,有時可能會需要到半年的時間,我們曾經標過一件大安區的持分土地,共有人有兩個在美國,經公示送達後,總共花了8個月才收到權利移轉證書,所以共有人有公示送達的狀況,押標金會放在法院一段很長的時間,萬一最後沒有買到,那這段時間縱使你想買別的房子都沒辦法,所以有公示送達的狀況,要買來自住就必須深思,是否值得把資金全押在這裡。
如何破解優先購買權
尋找共有人投標
首先,可以找共有人代為投標。根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非買受人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的權利。因此,若買受人本身是共有人,其他共有人便無優先購買權。通過此方法,得標後雖然需支付額外的過戶費,但能確保順利購買該物件。以市價或高於市價購買
很多人誤以為法拍屋價格都低於市價,但這並不總是如此。尤其在共有物分割拍賣中,共有人並非因欠款而拍賣,大多數共有人會選擇買回資產。因此,如果價格低於市價,共有人買回後轉售可獲利,外人更難競得物件。相對地,以市價或更高價格競拍,可能降低共有人的購回動機。這裡可以從兩個方向評估是否值得以市價或更高價格購買:生活需求考量
如果該物件能提升你的居住品質或增加便利性,例如縮短通勤時間,那麼即使價格略高,也具價值。物件的增值潛力
若該物件具有增值潛力,例如未來可能參與都市更新或轉換為新建案,潛在價值高於市價,則即使以高於市價購入也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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